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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 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二、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前項所稱所有利害關係人,係指包括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對象及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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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利害關係人之範圍如下:一、保險業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二、保險業…第3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所稱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範圍,指下列交易行…第4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第6條下列交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交易總餘額: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併購或處…第7條保險業應建立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更新資料。第8條保險業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行為規範、防止利益衝突及其他相關問題之交易政策,並經董事會核准…第9條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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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