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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設立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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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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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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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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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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