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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 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依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規定繳存保證金之用或依本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及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規定運用於存款或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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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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