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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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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