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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 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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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