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第2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二類資本。 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計算方法說明(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目之金額: 一、權益總額:普通股股本、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及其他權益。 二、其他準備: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特別準備金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合計數額。 三、依計算方法說明規定進行市場評價調整之調整數。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目之金額: 一、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 第二類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目之金額: 一、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三、發行期限十年以上之累積次順位債券。 四、發行期限不低於五年且在十年以內之可轉換公司債。 五、其他計算方法說明所定調整數。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各類資本之資本工具應符合條件及應扣除項目,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業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第4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第5條保險業資本等級之劃分如下: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第6條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自有資…第7條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於每…第8條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第9條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1條看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