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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 保險業不得將資本等級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 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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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