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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資本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且至少一期在零以上。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保險業依第一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二等級,以較低等級為資本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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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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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