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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第7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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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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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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