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第4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所稱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係指不得低於
第五條
所定資本適足等級比率。 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係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第一項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之權益除以不含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之資產總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業應以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為基礎計算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業提供以合併財務報告為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業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
第5條
保險業資本等級之劃分如下: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
第6條
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自有資…
第7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於每…
第8條
保險業應建立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9條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3條
看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