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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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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