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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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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因本法
第八十一條
所載之原因而終止之火災保險契約,自終止事故發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保險費之返還,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保險人得按短期保險費之規定扣除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之保險費後返還之。但前項終止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應將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滿期日止之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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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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