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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簽發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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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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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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