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第15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5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