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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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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