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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 第25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經紀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換發其執業證照: 一、違反保險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 二、有
第六條
第三項或
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 三、違反
第七條
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內申請換發執業證照。 五、未依
第四十三條
規定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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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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