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7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 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 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 ,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 是否合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信用合作社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 之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 善情形,以作為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 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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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