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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8條

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如下: 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 二、資產負債之稽核。 三、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稽核。 四、庫存及保管品之盤查。 五、內部舞弊之調查。 六、對金融檢查所列缺失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追蹤查 核。 七、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之查核。 八、自行查核之規劃、監督、考核及自行查核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查 核。 九、營繕工程及大額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議價、比價、投標、決標 之監驗調查。 十、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之稽核。 十一、對涉嫌業務上違法人員移送法辦與訴追求償及財產保全之追蹤督導 。 十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前項第十款有關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依照中央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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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