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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9條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 第 四 節 內部稽核制度及查核
信用合作社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 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 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 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 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 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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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制度及查核」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
第15條
信用合作社應設立隸屬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理…
第16條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明知信用合作社之營運活動、財務報…
第17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信用合作社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
第18條
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如下: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二、資產負債之稽核。三、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
第20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
第21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據營業單位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設有資訊作業…
第22條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
第23條
信用合作社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建立專卷留存備查。
第24條
為加強信用合作社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合作社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信用合作社營業、…
第25條
信用合作社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擔任內部稽核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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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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