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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4條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4條
為加強信用合作社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信用合作社應建立自行 查核制度。各信用合作社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 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 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 查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信用合作社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前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 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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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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