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1條
社股及股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初及年底之股金總額。 二、社員結構:統計社員及準社員之組合比例。(附表五) 三、最近二年度每一社股淨值、盈餘、股息及相關資料。(附表六) 四、股息發放狀況:應揭露本次社員代表大會擬議股息分配之情形。 五、理事、監事酬勞: (一)信用合作社章程所載理事、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理事會通過之理事、監事酬勞金額。 (三)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理事、監事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理事、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理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