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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最近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計畫之資金用途,說明已辦理擴充業務及營業據點、充實營運資金、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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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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