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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4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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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