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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7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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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