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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第16條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6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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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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