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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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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信用合作社應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稽核室(課)或稽核員。第3條凡存總餘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或總分社(包括儲蓄部)達三單位以上者,應成立稽核室(課),置主…第4條依本辦法規定擔任稽核人員之稽核室(課)主任(課長)及稽核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一、大專院校…第5條稽核人員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後任用之,其職位應予保障,非有重大過失或不稱職情事不得解職。金融…第6條稽核室(課)或稽核員之職務如左: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二、年度預算之審核。三、年度決算之稽核…第7條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受理事主席及經理之指揮監督,但依本辦法第九條執行監事會交辦事項時,不在此限…第8條稽核人員執行職務,應逐案作成書面報告,提請經理轉報理事主席核辦,並以副本抄送監事會。第9條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時,得調派稽核人員協助辦理。稽核人員職務上知悉之機密不得洩漏,對於因受監事…第10條信用合作社建立稽核制度之實施成果,應列為主管機關對各信用合作社年度考績項目之一。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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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