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4條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由副總經理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