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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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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