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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9條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9條
授信審議委員會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備查,並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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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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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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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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