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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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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