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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7條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一定金額以上之和解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其額度由各社理事會視業務情形訂定之。該一定金額以下之案件,由副總經理、營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決定其准駁。 授信案件之審議,應以徵信資料及借款用途計畫,為重要之依據,並應以審議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要項為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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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