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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於開會之翌日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 。 前項會議紀錄所載決議如有違背法令,監事會應即提出糾正,並通知理事 會停止執行,理事主席對於放款審核委員會之決議,如認為執行顯有困難 者,得敘明理由提請理事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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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