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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每週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放款審核委員 會由理事主席召集並任會議主席,理事主席因故缺席者,由出席委員會中 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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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