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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14條
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自發佈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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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本準則設置放款審核委員會。
第3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由委員五人組成之,除理事主席及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外,其餘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
第4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於任期內出缺者應即補選。
第5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每週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放款審核委員會由理事主席召集並任會議主席…
第6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四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7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之職權如次:一、關於大額放款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借款社員與其保證人信用調查及質…
第8條
前條規定應提放款審核委員會審議之大額放款,其額度由各社社務會視業務情形訂定之。
第9條
放款審核委員為義務職,但因出席會議或因執行職務需實地勘察者,准予酌支車馬費及膳雜費。
第10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議,應每次作成紀錄,於開會之翌日分送理事會及監事會。前項會議紀錄所載決議如有違…
第11條
未經理事會或放款審核委員會決議辦理大額放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辦理放款有關人員,於放款審核委員會開會時,應列席備詢。
第13條
放款審核委員會委員,對審核本人配偶及家屬依法申請貸款之案件時,應行迴避。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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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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