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第2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除由主管或管理機關本於職掌 辦理者外,有關業務營運部分,由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授權臺灣省合作金庫 (以下簡稱合作金庫) 負責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