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 第3條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第3條

合作金庫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之工作目標如左: 一、配合政府金融政策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經營,以鞏 固基層金融機構之信用。 二、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改進作業方式,建立業務制度,以 提高經營效率。 三、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拓展存、放款業務,以發揮基層金 融之功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配合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業務檢查工作,輔導改進經營 缺失,以改善業務經營。 五、協助主管或管理機關輔導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財務結 構,以穩固經營基礎。 六、輔導代理公庫業務,加強各級公庫間聯繫,以協助庫務之推行。 七、建議主管或管理機關對於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有關 法令修訂意見或其他興革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