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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暨農、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第9條

合作金庫辦理輔導工作時,應與省 (市) 暨縣 (市) 主管或管理機關有關 部門密切聯繫,並隨時檢討策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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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