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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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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