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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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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公積金之使用,應依左列各款為之: 一、法定之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限於彌補虧損。但特別盈餘公積依長期發展之資本性支出計畫所提撥,並報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盈餘公積非於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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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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