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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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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