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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0條

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 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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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