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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3條

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最近一年內違反信託相關法規受處罰鍰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或情節重大者。 二、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處罪刑確定者。 三、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未依規定呈報或舞弊案情節重大者。 四、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糾正其缺失,尚未切實改正,其情節重大者。 五、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有虧損或累積虧損者。但開始營業未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六、最近一年內內部控制及稽核有嚴重缺失者。 七、最近一年內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安全事故,其情節重大者。 八、分公司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者。 九、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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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信託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第4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應於每年四月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增設分公司申請書。二…第5條信託公司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設立之地點。二、擬辦理之業務項目。三、該…第6條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第7條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第8條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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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