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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信託公司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之地點。 二、擬辦理之業務項目。 三、該公司最近三年營業概況及分公司擴充情形。 四、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人口、工商數及經濟金融概況。 五、市場環境評估(含對國內金融市場與經濟環境、預定分公司所在地區同業經營與競爭情況及客戶屬性等分析。) 六、該分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七、該分公司組織結構、人員培訓與配置及相關設施。 八、該分公司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利基及行銷策略。 九、該分公司未來三年營運量與損益預測(須列示預估基礎及重要基本假設)。 十、最近三年所設分公司之業務狀況暨其申請設立時原預估數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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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信託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第3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第4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應於每年四月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增設分公司申請書。二…第6條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第7條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第8條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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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