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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遷移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遷移之地點。 二、遷移之主要理由。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擬遷移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公司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公司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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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