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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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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信託公司開始營業滿一年後,每年得向財政部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第3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有…第4條信託公司申請增設分公司,應於每年四月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增設分公司申請書。二…第5條信託公司增設分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設立之地點。二、擬辦理之業務項目。三、該…第6條信託公司申請遷移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遷移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第7條信託公司申請裁撤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一、裁撤分公司申請書。二、董事會會…第9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其格式由財政部另定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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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