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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11條

信託業為下列行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章程或與之相當之組織規程之變更。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行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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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