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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10條

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之設立,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規定。 信託業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資格條件、章程應記載事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限額、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程序、不予許可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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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