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信託業法 › 第15條

信託業法 第15條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信託業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