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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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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15條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
第五十八條
、
第五十九條
、
第六十一條
及
第六十三條
至
第六十九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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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信託業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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