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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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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51條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
第二十四條
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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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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