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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 第53條
信託業法 第53條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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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信託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信託業之設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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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二、違反第…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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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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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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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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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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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
第58-3條
信託業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依原處罰鍰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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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信託業法 全文
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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